CE认证介绍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,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。凡是贴有“CE”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,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,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。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,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,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,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就必须加贴CE标志,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指令的基本要求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。 “CE”两字,是从法语“Communate Europpene”缩写而成,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。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(简称欧盟)。近年来,在欧洲经济区(欧洲联盟、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,瑞士除外)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,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,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、卫生、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。 在过去,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,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较可能不能上市,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,CE应运而生。因此,CE代表欧洲统一(CONFORMITE EUROPEENNE)。事实上,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"这一词组的缩写,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,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,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,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,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,故改EC为CE。当然,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(DEMAND)(符合欧洲(要求))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: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(Essential Requirements),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/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,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。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,没有CE标志的,不得上市销售,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,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要责令从市场收回,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,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。 CE产品名录 低电压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:真空吸尘器、电熨斗、洗碗机、电炊具、洗衣机、电动剃须刀、电动卷发器、微波炉、电动清扫机、电风扇、电视机、录像机、VCD机、音响等。 工业用电器: 不间断电源、稳压电源、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、灯具电光源等。 个人防护设备:橡胶手套、太阳眼镜、当风镜等。 简单医疗器械:老花镜、医用担架、手术刀等。 机械产品 农业及食品机械: 输送机、粉磨机、包装机等。 掌上型机械: 掌上型磨光机、手砂轮等。 移动作业机械: 推土机、压路机、挖掘机等。 起重机械: 升降机、卷扬机、起重机等。 地下作业机械: 采煤机、掘进机、打桩机等。 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: 刮削机、电铣、抛光机等。 CE认证相关指令 1、 机械指令(Machinery Directive) 98/37/EC 98/79/EC 2、 电磁兼容指令(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) 89/336/EEC 92/31/EEC 93/68/EEC 3、 低电压指令(Low Voltage Directive) 3/23/EEC 93/68/EEC 4、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( Simple Pressure-vessels Directive) 87/404/EEC 90/488/EEC 93/68/EEC 5、 压力设备指令 (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) 97/23/EC 6、 燃气用具指令( Gas Appliances Directive) 90/396/EEC 93/68/EEC 7、 娱乐用船只指令(Recreational Craft (Boats) Directive) 94/25/EC 8、 玩具指令(Toys Directive) 88/378/EEC 1.1.1990 9、 建筑产品(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) 89/106/EEC 27.6.1991 10、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(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Directive) 90/686/EECas amended 1.7.1995 11、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(Non-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) 90/384/EEC 1.1.1993 12、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(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) 90/385/EEC 1.1.1993 1.1.1995 13、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(Medical Devices-general Directive) 93/42/EEC 1.1.1995 15.6.1998/4/3 14、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(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Directive)91/263/EEC 6.11.1992 15、 锅炉指令(Boilers Directive) 92/42/EEC 1.1.1994 1.1.1998 16、 爆破器材指令(Explosives Directive) 93/15/EEC 1.1.1995 1.1.2003 17、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(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ive) 93/97/EEC 1.5.1995 1.5.1997 18、 升降设备(COM(92)35 COM(93)240Com Pos.25/94 1.1.1998 1.1.2000 19、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(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) 94/9/EC 1.3.1996 1.7.2003 20、 非简单压力容器(Non-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) Proposal:COM(93)319 1.7.1996 1.1.1999 21、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(Non-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) 90/384/EEC CE认证符合的程序 1、制造商相关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。 2、申请人填写CE-marking申请表,将申请表,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(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)。 3、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。 4、申请人确认报价,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。 5、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。 6、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。 7、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。 8、技术文件审阅包括: a、 文件是否完善。 b、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(英语、德语或法语)书写。 9、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,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。 10、如果试验不合格,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,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。如此,直到试验合格。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。 11、本页第9、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,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。 12、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。 13.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(TCF),以及CE符合证明(COC),及CE标志。 14、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,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。CE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. 产品使用说明书。 2.产品设计文件(包括结构图,线路图)。 3.产品技术条件(或企业标准) 4.产品电原理(PCB Layout)图 5.产品线路图 6.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(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元器件) 7.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.其它需要的资料